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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64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保障

  北方热线网——沈阳日报讯记者4月15日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今年一季度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呈现良好开局态势,各项主要工作初战告捷。

  截至3月末,沈阳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9.9万人,征收保费8.6亿元;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率继 续保持100%,确保了全市64.5万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6.8万人,征收保费 0.94亿元;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.5万人。

  一季度,沈阳市开发就业岗位4.3万个,实现就业再就业5.2万人次,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 就业0.37万人次;劳务输出5.4万人,其中农村劳务输出5.1万人,城镇输出0.3万人。3月初,全市还启动了“ 社区就业工程”,有力推动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。

  与此同时,为适应环境年的要求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启动了综合服务大厅,集中受理群众的政策咨询、举报投诉等 事宜。截至目前,综合服务大厅共接待群众7800人次,政策咨询2.3万人次,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。

  

  条件: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、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 能证书人员、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毕业证或职称证、经毕业生主管、人事或劳动部门认定或办理的就业(报到、录用、调入、 聘用)手续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户口证明(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)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(需提供居民户口簿、 户主居民身份证或房证原件和复印件)。办理程序: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。

  二、获得奖励的人员

  条件:近三年内曾获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、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、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 项人员;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,曾获得国家专利(含国外专利)的人员;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文艺、体育 及特殊技能人员(国家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大赛中获前6名,本省举办获前3名);在沈有突出贡献,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、 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外地来沈人员;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经市人口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落户的其它人 才。准予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沈阳市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、各类奖励证书或成绩证明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录用调入聘用证明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 意书。

  办理程序: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。

  三、未婚退役士兵

  条件:在总量控制前提下,适当放宽异地入伍的未婚服役士兵来沈阳市安置条件,准予下列人员落户:1、三期以上 退役士官;2、同等城市非农业人口退役士兵;3、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;4、本人为烈士子女,并在沈 投亲属的退役士兵;5、为部队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士兵(荣获国家级比赛前6名,全军比赛前3名);6、经军以上单 位提出书面要求,需要特殊照顾的退役士兵;7、来沈投亲安置的退役女士官。

  所需手续: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;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呈报表;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;户口注销证明;立功证明荣 誉证书及相关手续;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。

  办理程序: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。四、外地来沈投资者

  条件:在沈投资兴企,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,并领取营业执照,准予投资者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 户口迁入沈阳市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投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、营业执照、户 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,报市局户政处备案。五、专利科研成果投资者

  条件:在沈阳市以专利、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,股本金超过20万元,准予股东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沈阳市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投资验资报告股金证明和合同书、营业执照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 意书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。六、纳税达标的工商户

  条件:私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,连续2年每年纳税3万元,或当年(12个月)纳税5万元 ,在沈阳市具有固定住所的,准予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营业执照、税单回执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,报市局户政处备案。七、委托经营、租赁纳税达标者

  条件:委托经营、租赁沈阳市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,从委托经营、租赁之日起,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,准予 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、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沈阳市,2年后年缴税金每满10万元,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 落户。

  所需手续:委托人租赁人申请书、落户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委托或租赁证明、税单回执、户主或房 主书面同意书、为企业专业人员办理需提供工资名册、聘用手续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,报市局户政处备案。八、投资者聘用沈阳劳动力达标者

  条件:外埠人员在沈阳市投资兴办企业,使用市区劳动力30人以上,准予投资者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沈阳市落 户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企业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、录用工人合同、录用工人工资名册及 身份证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市局户政处受理并审结。九、投资社会公益事业达标者

  条件: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,准予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沈阳市落户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投资证明(有关部门开具的交款证据)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 。

  办理程序: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,报市局户政处备案。十、购买住宅的外地人

  条件:具有相对稳定职业或收入的外埠人员,个人在沈阳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,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,准 予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沈落户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契税证、买房落户申请审批表(2003年9月 1日前购买房屋的不必出具,经房产部门盖“买房落户”印章确认的审批表同等有效)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,分局户政科审结。十一、婴孩及未成年人

  条件:父亲或母亲一方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新生婴儿(包括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人员),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 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;已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未成年人,可根据其父母意愿在沈阳市申报常住户口。

  所需手续:户主申请书、父或母申请书、出生医学证明(除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及已落沈阳市常住户口人员外,外埠的 由原户口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证明)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,当即审结。需准迁证的到分局开具。十二、与沈阳居民结婚者

  条件:因结婚投靠沈阳市居民的,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,准许投靠人户口迁入沈阳市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房产证明(落入集体户口的,需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并单独立户 证明)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并审结,分局户政科开具准迁证。十三、投靠子女者

  条件:男性超过60周岁,女性超过55周岁,到沈阳市投靠子女的公民,准许其户口迁入沈阳市;父母身边无子女 的,准许1名子女(包括子女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)户口迁入沈阳市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、民警调查证明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并审结,分局户政科开具准迁证。十四、持农业户口的未成年人

  条件:父母双方均为沈阳市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,根据父母意愿可办理城市户口。

  所需手续:户主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,分局户政科审结。十五、脱离农业生产组织的农业人口

  条件:对本市脱离农业生产组织的农业人口,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市户口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村委会证明、公证书(自愿转为城市户口即非农业户口)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、分局户政科审结。十六、在本市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购房者

  条件:在沈阳市小城镇规划建成区购房或自建房,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,产权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可落当地城市户 口,除符合迁入沈阳市其他地区落户条件外,满5年准予迁往沈阳市其他城市地区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房屋产权证、契税证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,分局户政科审结。十七、在本市集体土地购房的农业人口

  条件:在沈阳市集体土地购房或自建房的农业人口,取得合法产权手续,居住3年以上,产权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 可申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,在当地落农业户口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产权证、契税证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,分局户政科审结。十八、农业人口购房者落户城市户口

  条件:在沈阳市集体土地购房或自建房的农业人口,取得合法产权手续,居住3年以上,产权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 可申请在当地落城市户口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书、户口证明、产权证、契税证、婚姻状况证明、民警调查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派出所受理,分局户政科审结。十九、自愿到小城镇者

  条件: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、且自愿到小城镇工作的人员,准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实际工作地小城镇,并实行来 去自由的政策。

  所需手续:本人申请、毕业证、经毕业生主管人事或劳动部门认定的就业(录用、调入、聘用、报到)手续、婚姻状 况证明、户口证明、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书。

  办理程序:分局户政科受理并审结。有关证明的认定在办理涉及婚姻关系的户口中,无法取得未婚证明的由户籍内勤 或社区民警监督并经本人宣誓;结婚证明范围包括《结婚证》、婚姻登记机关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判决书。无出生医学 证明的未落户口非婚生育婴儿,建议申办人由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部门进行DNA鉴定。亲属关系证明范围包括《出生医学证明 》、人事(组织)档案、社区(村委会)证明或户口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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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沈阳从1999年以来,沈阳按照随父随母落户原则,为婴儿和未婚子女落户15万人,办理购房落户4000户, 吸引人才落户1200户。截至2003年年末,沈阳户口登记常住人口689万人,市内9区非农人口比重在82.1%, 全市非农人口比重在64%,城市人口的绝对数和相对数位居全国前列。三次户籍改革第一次,1999年8月。重点解决群 众比较关心的户口问题,如放宽婴儿随父随母条件、放宽“投靠配偶、投靠子女、投靠父母”等条件,并调整和改革了户口管 理政策。第二次,2002年1月。重点是继续放宽“投靠配偶、投靠子女、投靠父母”条件、放宽购买商品房落户的条件、 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。第三次,2003年8月。重点是放开二手房落户的限制,逐渐实现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。